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92693号“小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688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77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管理;金融信托管理;金融信息和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金融管理;金融信托管理;金融信息和咨询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金融管理;金融信托管理;金融信息和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