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79780号“哥斯拉 GODZIL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哥斯拉 GODZILLA 47479780

阅读:16720 2021-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漳州市宠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时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79780号“哥斯拉 GODZI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已经获准注册的第14725820号“哥斯拉 GODZILLA及图”商标重新设计后重新注册申请的商…

  申请人:漳州市宠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时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79780号“哥斯拉 GODZI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已经获准注册的第14725820号“哥斯拉 GODZILLA及图”商标重新设计后重新注册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对“哥斯拉GODZILLA”商标具有在先权利。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及初步审定公告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48415号“哥斯拉”商标(第20类)、第44048413号“GODZILLA”商标(第20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保温杯”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7096号“哥斯拉”商标、第44048415号“哥斯拉”商标(第21类)、第14626044号“GODZILLA”商标、第44048413号“GODZILLA”商标(第2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垃圾箱;动物用梳;食物保温容器;手动清洁器具;家养宠物用笼子;室内水族池;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7479780号“哥斯拉 GODZIL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哥斯拉 GODZILLA 474797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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