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海滨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一套账会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53828号“acc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95076号“AC ONE FITNESS”商标、第16735010号“ACZONE”商标、第38561924号“ACCOJE 爱珂婕”商标、国际注册第1545386号“ACO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具有明显的区别,普通人肉眼即可分辨,英文的拼写内容不同、字体不同、排列方式不同,且含义和文字创作核心具有显著的不同,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