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79038号“無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二次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已具有独特显著性和超高知名度及一定影响力,是申请人善意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6065号“髮無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89391号“無界電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82308号“无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00012号“無界 艺 培训中心 UNBOUNDED A R T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289792号“无界云客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693773号“无界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109861号“无界普拉提 MOKSA PILA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298350号“无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1303397号“无界物流创新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6164478号“影无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4949263号“无界心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4430525号“无界艺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9912888号“teamLab 无界美术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9226675号“无界共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7066756号“无界共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组成元素、呼叫、整体形象等方面均不相同,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超过商标截至日期,如宽展期再未续展,则商标失效,不构成本案的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目前是驳回复审待审状态,其权利尚未稳定,一旦复审不成功,则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博物馆服务;公众开放的公园;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艺术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十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博物馆服务;公众开放的公园;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艺术展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