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印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60260号“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716号“金JINSAN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民用水电煤气表;焊接设备;机械及器具;报警装置;充电器;电动擦鞋机;拼花地板电子打蜡机;家用电动打蜡机;擦鞋机;擦地板机;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自动售货机和其他数据处理装备;复印设备和机器;文字处理机;信号灯”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灭火器械;电弧切割;安全救护用具;电铃;电池;地板抛光机;化妆品电力清洗用具;电开门器;电动关门器;卸妆用电力器具;电熨斗;电热卷发器;照蛋器;记录;晒图机;绘图机;翻译机;静电复印机;校对机;量具;夜明标志牌;霓红灯广告牌;音像设备;摄影;电影用具及仪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4712号“KK金 KKJ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唱片;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内部通讯装置;成套无线电话机;手提电话;照相机(摄影);信号灯;传真机;手提无线电话机;假币检测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0247号“金口JINK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