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蓬安县依懋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小马犇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03832号“BUNNIES SHEEP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创作,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25146号“BUNNIES SHEEP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关联公司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请求等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公司证明、引证商标异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BUNNIES SHEEP SERIES及图”构成,两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