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503762号“雁窝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雁窝岛及图 41503762

阅读:18654 2021-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雁窝岛集团酿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第41503762号“雁窝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755054号“GREY GOOSE”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雁窝岛集团酿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第41503762号“雁窝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755054号“GREY GO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13657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78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21653号“GREY GO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393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中国经销商名单;

  2、申请人签订的经销商协议及对应发票;

  3、申请人产品手册;

  4、申请人赞助活动图片;

  5、央视网、百度百科等网站宣传和销售申请人GREY GOOSE伏特加的网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经续展,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现均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雁窝岛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GREY GOOSE” 商标、引证商标三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四、五“GREY GOOSE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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