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03951号“RIS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ISO G1503951

阅读:50010 2021-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NUTIFOOD NUTRITION FOOD JOINT STOCK COMPANY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第1503951号“RI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4…

  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NUTIFOOD NUTRITION FOOD JOINT STOCK COMPANY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第1503951号“RI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473526号“FRISO”商标、第7808381号“Friso”商标、第6449112号“FRIS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关键词“FRISO”的百度搜索结果;

  2、申请人介绍的宣传页;

  3、有关申请人的会员农场及奶源收集介绍的视频;

  4、国家图书馆馆藏期刊关于2014-2019年间申请人及其“Friso美素佳儿”系列品牌报道的部分检索结果;

  5、申请人签订的经销协议;

  6、申请人中国经销商的审计报告;

  7、2015-2019年百度、腾讯、优酷、爱奇艺等门户、视频、互联网广告播放截图;

  8、“Friso美素佳儿”品牌所获荣誉;

  9、被申请人公司网站产品介绍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19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争议商标专用期始于2019年8月23日,专用期止于2029年8月23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浓缩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RISO”与引证商标一、二、三“FRISO”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浓缩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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