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66404号“V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WO 20066404

阅读:80425 2021-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米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第20066404号“V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690856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73…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米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第20066404号“VW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690856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73773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vivo”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产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就复印件形式):

  1、“步步高”、“BBK”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证书;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VIVO”手机部分专柜照片及销售发票;

  4、“VIVO”手机部分宣传材料;

  5、“VIVO”品牌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发票及节目截图等广告宣传材料;

  6、“VIVO”系列产品部分获奖证明;

  7、相关裁定及民事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VWO”与引证商标一、二“VIVO”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0066404号“VW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WO 200664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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