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RELX Group P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2314号"REL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919号决定,于2020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6年09月18日至2019年0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撤销申请阶段,申请人没有任何机会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的商号、也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答辩人公司介绍宣传册;
2. 答辩人作为中国美国商会和中国欧盟商会会员目录及会费缴纳凭证;
3.励展博览集团是答辩人公司的成员之一的证明文件;
4. 答辩人集团公司成员励展博览集团在大中华区举办的部分展览会;
5. 答辩人集团公司成员励展博览集团举办的中国国际豪华旅游博览会在上海举行的第二届年度展览会相关资料及翻译;
6. 答辩人集团公司成员励展博览集团宣布收购印度国际包装展览会的报道;
7. 中国大使馆签发给受邀参加在北京举行的公司会议的答辩人中国办事处的Bharath Kumar Vellore先生的签证及中文翻译;
8. 励讯集团全球高级副总裁菲拉维欧出席第五届中国(贵阳)大数据交易高峰论坛;
9. 答辩人集团公司成员在各类活动中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活动照片、材料;
10. 答辩人、答辩人旗下公司励展博览集团、爱思唯尔等在其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信息;
11. 答辩人微信公众号关于注册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报道打印页;
12.答辩人领英关于注册商标的宣传报道打印页;
13. 答辩人注册商标“RELX”以及其对应的中文“励讯”的国图检索报告;
14. 时间倒流网站关于答辩人公司网站被访问的部分记录页以及针对题述记录页进行的公证文件和中文翻译;
15. 第31210690号“RELX O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复印件;
16. 答辩人公司2016-2019年企业业绩报告及中文翻译;
17. 答辩人公司发展介绍;
18 答辩人公司成员通过网站提供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
19. 答辩人2015年至2020年网站访问量统计表;
20. 答辩人为出版商的报道及翻译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复印后一并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向我局提交了的证据基本已包含在复审期间的提交的证据中。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未经公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被申请人的证据是其商号"RELX Group"的使用证据,不能等同复审商标"RELX"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申请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有关商业和广告性质的就业招聘展览会、博览会和专业展览会的组织、举办和安排;有关展览会、论坛及有关专业展览会和商业博览会活动的组织、举办和安排;提供有关商业领域及相关设备分配专业展览会、博览会和展览会的信息;向参与者、展商和参观者提供商业和业务咨询信息和提供展览馆和相关设备;提供商业和会计领域商业信息;促销、市场营销和广告服务;广告代理;多媒体广告;提供公共空间服务;广告材料散发;有关广告材料的散发和分配,包括电子或纸质载体上的;网络服务;提供有关商业网络服务的信息;公共关系;人员招聘领域广告服务;广告服务,包括有关职业空缺、招聘和信息检索的广告;在线提供有关分类广告和职位空缺列表的数据库;商业管理咨询服务;商业专业咨询;提供商业管理信息;用于分析统计和业务绩效和相关报告的商业专业咨询;组织和安排推动第三方商业服务的激励计划;组织和安排鼓励和提高客户忠诚度的激励计划;有关商业信息及商业和会计领域计算机数据库的采集和编辑;有关商业信息及商业和会计领域数据库的编辑和分类;商业索引编制;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和编辑;计算机数据库信息更新;计算机文档管理;提供在线数据和数据管理信息"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服务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源自其自身、关联主体或第三方的宣传报道、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参展材料等可作为其证据真实性的佐证,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或充分有力的说明。申请人的在案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体现了被申请人的公司名称,亦体现了复审商标,其实际使用的服务内容涉及“促销、市场营销和广告服务;广告代理;商业专业咨询;提供在线数据和数据管理信息”等,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的全部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重合或基本一致,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被申请人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