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九州顺安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29838号“九州顺安JIU ZHOU SHUN 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93361号“九州阜安”商标、第17324805号“峰威及图”商标、第7534691号“万力嘉通及图”商标、第37211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