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34810号“未来汇WE-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78008号“未来绘”商标、第1329964号“未来”商标、第13470527号“WELIFE”商标、第24616607号图形商标、第28109111号图形商标、第42950385号图形商标、第13200608号图形商标、第8155648号“熙海岸及图”商标、第21392886号“WE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