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德维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85166号“百吉福芝士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4590号“福百吉”商标、第7644492号“福百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针对“奶酪汉堡包(三明治);奶酪蛋糕;奶酪味饼干”商品申请复审,放弃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芝士”为奶酪的别称,“奶酪汉堡包(三明治);奶酪蛋糕;奶酪味饼干”商品本身就含有奶酪(即芝士),且奶酪(芝士)为其主要成分。申请商标使用在“奶酪汉堡包(三明治);奶酪蛋糕;奶酪味饼干”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奶酪汉堡包(三明治);奶酪蛋糕;奶酪味饼干”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芝士”,使用在“奶酪汉堡包(三明治);奶酪蛋糕;奶酪味饼干”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