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宏瑞家益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天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04968号“百姓粮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4368号“百姓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已申请将“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删除,删除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42067号“百姓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提出的删减申请商标“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的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