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菲菲
委托代理人:成都佳运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62016号“参羊开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2084号“小参羊XIAOSHEN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517213号“蒙参羊 参羊火锅MENGSHE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馆、帐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参羊开烫”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小参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