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志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6730号“志华ZHI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9550号“志华ZHI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92826号“志华8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021150号“志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027219号“志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53632号“辉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10088号“挚鸿电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志华”、对应拼音“ZHIHUA”及图形部分组成,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卫生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医用敷料、卫生消毒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增润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志华ZHIHUA”,与引证商标三、四“志华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敷料、卫生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