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39792号“爱尚吃溜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尚吃溜滑 23739792

阅读:138682 2021-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大连利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9日对第23739792号“爱尚吃溜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8677265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在大连地区具有较高…

  申请人: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大连利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9日对第23739792号“爱尚吃溜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8677265号“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在大连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商标使用人形成稳定的指向关系。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两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同在大连市,在引证商标已获得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引证商标注册、转让信息;2、爱尚餐饮使用授权商家基本资料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引证商标原注册人工商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高占利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8年12月13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2、引证商标由大连满堂红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9年10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所有,经续展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虽在评审请求中请求对争议商标在“饭店;餐厅;茶馆;寄宿处;酒吧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但鉴于其在总结及请求中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对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全面审查。

  一、争议商标“爱尚吃溜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爱尚”,两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茶馆;寄宿处;酒吧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饭店;餐厅;茶馆;寄宿处;酒吧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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