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欣宜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01257号“情深意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6941号“情深意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93905号“吆吆哒YAOYAO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部分、构图、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情深意切”及图形部分组成,与引证商标二“吆吆哒YAOYAODA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情深意切”与引证商标一“情深意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