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ARNER COMMUNICATION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5281号“WARNER RECOR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9940号“WAR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为“WARNER COMMUNICATIONS LLC”,地址“30 HUDSON YARDS, NEW YORK, NEW YORK 10001, USA”,与本案申请人名称与地址均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