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82513号“青菜拼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64297号“小青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引证商标转让事宜,待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后,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嘀嘀打车”宣传活动费的专项审计报告、百度百科关于“青菜”和“小青菜”的释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权利人未向我局提出相关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