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时代华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商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47730号“傲椒的湘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69982号“傲椒”商标、第20446900号“傲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湖南卫视《傲椒的湘菜》立项通知、项目合作协议、制作相关合同、宣传片等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傲椒的湘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傲椒”,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