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芙牌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安德普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87253号“芙牌 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4248号决定,于2020年12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化妆品清洗剂;口香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合法企业,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 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化妆品清洗剂;口香水”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部分使用证据;
2、第1488318号“金芙”注册商标档案;
3、“金芙”产品设计及生产许可证号;
4、7670号行政裁定书;
5、申请人营业执照;
6、部分知名日化企业产品。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如下:
7、产品包装实物;
8、部分销售合同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9、产品宣传图册原件、产品网站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化妆品清洗剂;口香水”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淘宝网、1688网站、京东网站以“芙牌肥皂”、“芙牌洗手液”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网页内容。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及证据与其申请理由及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3月1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清洗剂”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27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清洗剂;口香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清洗剂;口香水”复审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品清洗剂;口香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