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02258号“CHAMPS ELYSEES KIS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CHAMPS ELYSEES KISS 28502258

阅读:57035 2021-07-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445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6527590号“CHAMPS-ELYSEES EAU DE TOI…

  申请人: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445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6527590号“CHAMPS-ELYSEES EAU DE TOILETTE GUERLAIN PARI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49284号“CHAMPS-ELYSE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原异议人之间存在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百度百科关于原异议人的相关介绍;

  2、海报时尚网关于Champs-Elysees香水的介绍;

  3、KIMISS闺蜜网销售Champs-Elysees香水的网页打印件;

  4、国美销售Champs-Elysees香水的网页打印件;

  5、ONLYLADY化妆品库销售Champs-Elysees香水的网页打印件;

  6、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CHAMPS ELYSEES KI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香精油;制香料香水用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27590号“CHAMPS-ELYSEES EAU DE TOILETTE GUERLAIN PARIS”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649284号“CHAMPS-ELYSE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香料制品;肥皂;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CHAMPS-ELYSEES”,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地等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502258号“CHAMPS ELYSEES KISS”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网站截图;

  2、被异议商标在京东店铺的应用截图;

  3、(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0774号公证书;

  4、娇兰官网截图;

  5、带有被异议商标的产品包装图片。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香精油等商品上。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料、香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部分“CHAMPS-ELYSEES”,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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