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3日对第17150463号“果园老农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216958号“农夫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53474号“农夫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长期攀附申请人“农夫果园”商标,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近似商标,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一、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荣誉证据;
二、农夫果园饮料经销合同;
三、农夫山泉系列产品经销合同;
四、农夫果园饮料的销售发票、销货清单;
五、农夫果园饮料宣传合同;
六、农夫果园饮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进行的商标注册,未损害申请人权益。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商标进行摹仿和抢注,具有明显的恶意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一、被申请人系列商标及企业所获荣誉;
二、“果园老农”品牌宣传合同及发票;
三、被申请人产品宣传材料及产品销售合同;
四、被申请人部分专卖店汇总及专卖店产品照片;
五、被申请人产品电商平台销售情况;
六、被申请人资产负债表;
七、类似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694期《商标公告》(2020年5月7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脯”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32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被申请人的“果园老农”商标在“精制坚果仁、水果蜜饯、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曾获2014-2017年北京市著名商标,其开心果获2012年农产品交易会金奖。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