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谱华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91920号“ACADEMIC HEAD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60887号“院派ACADEM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包含“ACADEMIC”,但从整体的含义上来看与“学院的”无关,并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字母组合“ACADEMIC”,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包含的“ACADEMIC”可译为“学院的”,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