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50083号“兴盛优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08856号“兴盛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原件,我局予以认可。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31397号“兴盛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决定中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1670号“兴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7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构成一定的区别,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