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涞水县旺顺土产日杂商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德天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59618号“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4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93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93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936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94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1866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