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定欢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75712号“浪神丝LANGSHEN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电子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