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600136号“施金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施金堂 49600136

阅读:79265 2021-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乐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00136号“施金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且“施金堂”整体具有除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其他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赵乐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00136号“施金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且“施金堂”整体具有除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其他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金堂”有所区别,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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