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乐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00136号“施金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且“施金堂”整体具有除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其他含义。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金堂”有所区别,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