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17007号“千峰越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00108号“千峯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761746号“千峰茶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48545号“千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16079号“千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整体具有显著性,而非仅有“千峰”为显著性部分。申请商标在市场消费群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望能获准注册,以避免市场上出现大量摹仿、复制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影响申请人正常运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千峰越瓷”,其与引证商标一“千峯堂”、引证商标二“千峰茶城网”、引证商标三“千蜂”、引证商标四“千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