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306424号“PNU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NUTEC 48306424

阅读:49978 2021-07-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和村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06424号“PNU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加以使用和保护的,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8338号“PNE…

  申请人:上海和村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06424号“PNU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加以使用和保护的,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8338号“PNEU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83482号“PNE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具体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商标应用的行业属性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购销合同、产品图片及网址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液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手动液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NUTEC”与引证商标一“PNEUTEC”、引证商标二“PNETEC”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8306424号“PNU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NUTEC 483064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7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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