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良庆区安迪森少儿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北部湾在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84039号“安迪森 ANDI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6621653号“安蒂森 ANDIS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未能在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商标局针对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故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6776265号“欧迪臣 AUD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学校(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