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海酷比卡丁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16508号“酷比卡丁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1336号“酷比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21年1月13日届满、第7831337号“酷比网 KOOBEE.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于2021年1月27日届满,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两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