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炼海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60903号“大曦 大曦 DA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08370号“一齐大喜 17 DA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文字“大曦 大曦 DAXI”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