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镝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71900号“云镝智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76039号、第36819137号“云滴DICLOUD”商标、第47578373号“戴钻D-DIAMONDDD”商标、第10004538号“DD”商标、第11799279号“牙博士口腔DD DENTAL 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云镝智慧”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云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