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牧渔海洋(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41083号“牧渔海洋MUYUHAI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74522号“海洋牧渔 OCEAN HUSANDRY及图”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44229号图形商标、第38829717号“嘉洋伟业JIAYANGWEIYE及图”商标、第21649870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