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劳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88259号“GO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58683号“Guo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了共存协议,则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过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在“个人背景调查、临时看管房子、个人服装搭配咨询、举行葬礼、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域名注册(法律服务)、商标代理服务”服务上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签署的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进行注册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然提供了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但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相近,不能排除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我局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