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庞德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63892号“馋嘴黑鸭CHANZUIHEI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53361号、第7186320号、第10644514号、第14586300号、第15827703号、第27803717号、第37782847号、第42655689号、第43472514号、第43688467号、第17226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七至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八、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馋嘴”,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的特定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