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斯特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49907号“S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1941号“S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86022号“S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755602号“S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