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始新诚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29770号“新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210180号、第41231131号、第412349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在木制屋顶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87855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木制屋顶板以外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发票、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制屋顶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制屋顶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木材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