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观澜网络(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855105号“丁香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126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在浸药液的薄纸、医用敷料、中药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浸药液的薄纸、医用敷料、中药袋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丁香妈妈”,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失禁用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医用敷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注销不代表其当然丧失商标权益,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敷料、失禁用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