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48689号“益龙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龙坊 39148689

阅读:87574 2021-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益龙芳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莉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对第39148689号“益龙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益龙芳”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94950号“益龙芳yilongfang及图…

  申请人:浙江益龙芳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莉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对第39148689号“益龙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益龙芳”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94950号“益龙芳yilongfang及图”商标、第14123207号“益龍芳YILONG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浙江省开化县,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益龙芳”宣传报道;2.“益龙芳”所获荣誉证书;3.部分广告投放合同、发票;4.销售合同、发票、电商平台销售信息;5.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现场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申请注册,2020年6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益龙坊”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益龙芳”、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益龍芳”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浙江省开化县,地缘接近,若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

本文《关于第39148689号“益龙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龙坊 391486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68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