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3593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5359363

阅读:15275 2021-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师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59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5766号图形商标、第11789996号图形商标、第41937845号“公子千金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上海师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59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5766号图形商标、第11789996号图形商标、第41937845号“公子千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在先使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应予以保护,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已刊登第1745期撤销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家教服务;玩具出租;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幼儿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玩具出租;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书籍出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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