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财家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08894号《关于第40079189号“Ulike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1350号“Ul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申请人放弃除“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之外的复审服务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9778号“u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阻碍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案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依法撤销,已刊登第1750期撤销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一审诉讼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以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