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斯尔朗姆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39469号“PAINKIL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商标已经在美国等其他国家被准予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中国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止痛药”,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商标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