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世茂美凯龙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12165号“世茂•美凯龙SHIMAO MACAL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959号“美凯龙 MACROCO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48945号“美凯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1255号“美凯龙 MACAL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7550号“红星.美凯龙 MACAL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88084号“红星·美凯龙 全球家居品牌典范 MMACAL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871628号“红星·美凯龙 全球家居品牌典范 MACAL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518808号“美凯龙·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8716855号“美凯龙空间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391907号“美凯龙·空间美学 ARTS PA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所有人已出具了同意声明书,同意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共存协议体现了商标权利人对享有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共存会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我局对此予以认可,并据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不再具有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