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龙宇恒润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邦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34264号“龙宇恒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37899号“龙华恒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龙宇恒润”与引证商标汉字“龙华恒润”仅一个汉字不同,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