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荔县拾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邦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45645号“有枣没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属于日常调侃用语,并非是在陈述或描述事物、事实,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汉字“有枣没枣”构成,使用在除鲜枣商品以外的新鲜水果等其余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鲜枣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