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056064号“每天一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天一碗 51056064

阅读:99754 2021-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哈奇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56064号“每天一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创词汇,具有鲜明的含义和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宣传…

  申请人:浙江哈奇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56064号“每天一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创词汇,具有鲜明的含义和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占据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另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第43类及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每天一碗”构成,属于日常生活用语,整体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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