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林市施得富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05482号“威荘18 18 1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和经营理念,独创设计而成的商业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90977号“庄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方式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商城APP截图、发票、作品登记证书、其他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威壮”与引证商标汉字“庄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化学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